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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变发展方式与经济转型为企业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为加快推动我市个体工商户的发展,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转型升级,不断的提高市场竞争力,确保我市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变发展方式与经济转型为企业的意见》(辽政办发〔2014〕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民营经济发展为宗旨,以提升公司质量效益为立足点,以促进区域经济发展为目标,健全政策扶持体系,全力支持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转变发展方式与经济转型为企业,快速推进民营经济发展,逐步优化经济结构、产业体系和市场整体的结构,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一)依法原则。坚持依法行政,严格依法处置个体工商户转变发展方式与经济转型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工作中涉及的很多问题,依法办理“个转企”手续。
(二)引导原则。坚持改革创新,优化审批服务,强化政策支撑,积极引导“个转企”,充分尊重个体工商户意愿,注重激发其内在动力,让转型主体多受益、快发展。
(三)扶持原则。遵循市场规律,紧密结合地区产业特点、区位优势和主体自身情况,对产值和规模较大的实施转变发展方式与经济转型的个体工商户,提供政策扶持,对规模较小、潜力较大的个体工商户实施培育。
以2014年全市个体工商户转变发展方式与经济转型为企业的总数为基数,每年力争增加50%。
2013年底前登记注册的,在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转变发展方式与经济转型为企业的个体工商户。
(一)对从事农(林、牧、渔)业、工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仓储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及其他未列明行业的,根据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从业人员等指标,参照工业与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符合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对符合小企业划型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督促转企,对符合微型企业划型标准上限50%的个体工商户鼓励转企)。
(四)法律和法规要求特定行业经营应具备企业组织形式,目前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
(一)“个转企”后属小型微利企业的(不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不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2016年底前,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公司所得税。(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二)“个转企”后,经认定属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按规定加计扣除。(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三)“个转企”后,确有困难的小型微利企业,在2015年底前,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责任单位:市地税局)
(四)对“个转企”的纳税人在个体经营期间取得的固定资产,假如没有原始有效凭证证明其价值,可按照有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确定的价值,按规定进行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五)转型前个体工商户与转型后企业之间划转土地和房屋权属(固定资产),投资主体、经营场所、营业范围不变的,持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免征契税和免收交易手续费。(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地税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六)“个转企”后成为一般纳税人,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责任单位:市国税局)
(七)“个转企”后安置残疾人达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规定的五个标准的,由税务机关对企业按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最高不允许超出每人每年3.5万元)即征即退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残疾人工资可加计扣除。(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残联)
(八)“个转企”的小规模纳税人,2015年底前,可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继续为小规模纳税人,可选择自行申报纳税方式缴纳税款。对于缴纳所得税的企业,税务机关可按核定方式收缴税款。(责任单位:市国税局)
(九)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部门对原个体工商户名下的不动产变更过户以及自然人(包括非个体工商户业主)名下的不动产“个转企”后投资入股的,减免房产过户费和土地登记费。(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国土资源局)
(十)对由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的,自注册为企业之日起,2年内实行税收优惠办法,即增加的税收可按地方实得部分100%由财政返还给企业。(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十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从本地区服务业、工业等发展专项资金中拿出一定数额引导资金,用于解决“个转企”所增加的建帐、配备计算机、培训等相关联的费用,并制定相应配套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十二)对由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的,每户给予2000元资金支持;对由个体工商户转为规模以上限额以上法人企业(以下简称“小升规”)的,每户给予3000元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服务业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十三)从转企当年起,其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缴费比例可实行3年过渡。过渡期结束后,统一按企业缴费比例缴纳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个转企”后,即以上月工资总额作为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基数。原按企业参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的,仍按原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地税局)
(十四)“个转企”类企业所需缴纳的残疾人保障金从转型之日起,企业确有困难或因政策性亏损的,由企业提出申请,凭财政、税务部门核定的单位年度财务结算或决算表,报财政部门会同残联审批后,可以缓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待企业经营改善后补交。(责任单位:市残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十五)各金融机构对持《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的“个转企”企业要积极给予贷款支持,根据公司生产经营需求和现金流等特点,合理确定利率水平和贷款期限,拓宽抵押担保物范围,创新还款方式。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要求、发展前途和信用较好但暂时有困难的小型微利企业,贷款利率尽量少上浮或不上浮。(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鞍山市中心支行)
(十六)各金融机构支持“个转企”企业信用贷款情况,纳入人民银行中小企业信贷政策评估内容。对符合政策条件的“个转企”小型微利企业,予以小额担保贷款支持。(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鞍山市中心支行)
(一)便捷准入。工商部门开辟“绿色通道”,由专人负责开展“个转企”工作咨询、指导及业务办理,主动提供登记指南、登记表格,指导申请人填写申请书、准备登记应提交的材料,及时出具《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为申请人办理质监、税务、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手续提供证明。(责任单位:市工商局)
(二)简化工商登记程序。对个体工商户转变发展方式与经济转型为企业,可以按“一销一立”程序办理,即原个体工商户办理注销登记,注销原因为转企,同时申请转型升级企业设立登记;也能够使用直接办理变更登记的方式,无需办理个体工商户注销手续,只要在业务信息系统中标注已转企即可,沿用原个体工商户注册号。(责任单位:市工商局)
(三)保留字号、沿用前置审批。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允许接着使用原登记字号;转型为有限公司的,允许沿用其原名称加“有限公司”。只要投资主体、经营场所、营业范围不变,原许可批准文件仍在有效期限内的,可先行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其中,企业名没有变化的,可继续沿用原许可批准文件;企业名变化的,申请人可持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到有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向工商登记机关备案。(责任单位:市工商局)
(四)免交住所(经营场所)证明。不改变住所(经营场所)的,且企业投资人与原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一致的,不需重新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改变住所(经营场所)的,只要提交合法使用证明即予登记。(责任单位:市工商局)
(五)认可荣誉称号。“个转企”后,转企前个体工商户获得的各种荣誉称号,荣誉授予部门应予认可。(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各有关单位)
(六)加强部门联动。国税、地税、质监等部门凭工商部门出示的《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办理《税务登记证》、换发《组织机构代码证》。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车辆管理等部门在办理土地、房产、车辆等权属变更(过户)手续时,要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人民银行和各商业银行凭《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对“个转企”企业开设“绿色通道”,实行“一站式”服务和限时审批,采用便捷的方法办理开户或账户变更手续。(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质监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公安局)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的单位要充分认识“个转企”工作对我市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战略意义,主动作为,全力推进。市政府建立鞍山市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名单见附件),负责全市“个转企”工作的综合规划、组织协调和督查考核等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也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职责,制定方案,出台配套措施,推进工作顺利开展。
(二)齐抓共管,强化服务。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形成政府牵头、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工商、国税、地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建立“个转企”培育库,对有“个转企”意愿的个体工商户,及时开展相应的帮扶、引导、培育等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抓好政策落实,优化服务举措,出台配套措施,制作工作流程,通过开通绿色通道、组织培训指导、设立咨询专线等措施,为“个转企”的个体工商户提供便捷、高效服务,减轻其负担。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个转企”有关政策,重点宣传个体工商户与企业、规下企业与规上企业的对比优势以及政府扶持企业的有关政策,增强合乎条件的个体工商户“个转企”的意愿和主动性,营造“个转企”工作良好氛围。
(四)督查考核,推进落实。建立“个转企”、“小升规”工作考核制度。市政府将“个转企”、“小升规”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对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绩效考评范围。同时,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定期通报工作完成情况,并实行年度综合评价。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于玲(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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